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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学业管理暂行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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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为督促学生自主学习、优化学习方法,全面提高各学科学习质量,达到预期学习目标,圆满完成高中阶段的学习任务,经学校领导研究,特制定如下规定: 1、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,成绩载入记分册,并纳入本人学籍档案。 2、每学期举行两次学校统一考试(期中、期末各一次),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(理、化、生、史、地、政)和150分制(语、数、外)两种形式。 3、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经教导处、职教处批准,方可允许补考一次。擅自缺考,不准补考,该科成绩记零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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